湖南法治報訊 (通訊員 王樂凱)
父親因病過世,生前欠下不少外債,債權人起訴追討。繼承遺產是否應當先清償債務?母親收入微薄,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要求保留必要遺產份額?
2020年6月2日,陳某作為借款人與貸款人郵政銀行宜章支行簽訂《個人最高額度借款合同》,合同主要約定: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可以循環使用的借款額度人民幣250000元,額度存續期為自2020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2日。合同簽訂后,郵政銀行宜章支行從2022年3月17日至2022年10月2日分8筆向陳某放款共計140000元。2022年12月21日,陳某去世。截止到2023年7月5日,陳某欠郵政銀行宜章支行貸款本金140000元,利息4783.19元。
經查明,陳某的遺產有:郴州市一套房產50%的產權(有貸款);住房公積金123448.17元中的50%即61724.085元;一臺小轎車50%的所有權。其公積金已全部取出用于還債,且陳某還有其他負債。陳某的大兒子陳某宇已通過研究生筆試,準備繼續讀研,小兒子陳某俊未成年,陳某的妻子李某收入來源不穩定。李某及陳某宇、陳某俊均表示自愿放棄繼承陳某遺產。
宜章法院經審理認為,因李某、陳某俊實際已繼承了陳某的遺產,故對其放棄繼承的聲明不予支持。陳某俊系未成年人,綜合考慮其母親的收入,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出發,該案適用必留份規則,應為陳某俊保留一定的遺產份額,作為其成年前的生活保障。因此判決在陳某的遺產范圍內,優先為陳某俊留存自陳某死亡至陳某俊成年期間每月1000元的生活費用,共125000元,剩余遺產再行負擔債務。該案判決后,法官進行了釋法說理,債權人對陳某家的遭遇亦表示同情,支持法院的判決。
法官說法:
繼承遺產應當先清償債務是一項法律原則。民法典第1159條規定:“分割遺產,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;但是,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。”遺產的范圍包括被繼承人的財產和債務,繼承人分割遺產應當先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債務。
但是,當死者的遺產不足以繳納所欠稅款或者償還所負債務時,應當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,剩余部分再用于清償稅款和債務。本案中,陳某俊系未成年人,不具備勞動能力。綜合陳某的負債金額、遺產價值、妻子的收入及兒子陳某俊的實際生活需要,為陳某俊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。
關心關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,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。人民法院應立足司法審判職責,在涉少審判中,貫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,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綜合司法保護,讓未成年人在成長中感受到法治的關愛。
責編:劉建軍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